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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09-23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教学科研单位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推进依法治校,提高教学科研单位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科研单位决策管理的基本形式。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人员包括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助理、党委(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部门、学校的各项决定,其议事内容包括:

  1.研究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2.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安全稳定和谐等工作。

  4.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5.研究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讨论本单位工作总结。

  6.研究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7.研究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的分配。

  8.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评优、奖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9.研究岗位津贴和奖酬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调整以及重要福利待遇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及主持分工:

  1.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分工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将议题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在党政联席会议上主讲,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可吸纳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

  2.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其中与第二章第四条中的第1-4项内容相关的议题一般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与第5-9项内容相关的议题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工交叉的,根据本单位分工具体情况,谁负责、谁主持。

  3.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六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召开情况、决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在会后向其通报。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确保与会人员正确行使本人职权。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表决后,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对重要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领导后,适时再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有关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分类整理,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决定和决议,应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党政由学校直接管理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校其他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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