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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9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付的责任,保证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学院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和校纪委的工作部署,就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实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管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党委办公室)。

  2、   管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高维义

  副组长:王应明   

  成 员:叶建木宋英华夏德徐宏毅张泉乐

  办公室主任:郭颖

  二、责任制范围:

  1、   院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以及党委办公室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管理学院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2、   院党委副书记对学生工作队及学生工作队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学生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3、   院长对学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各系系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管理学院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4、   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全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各系分管工作的系副主任以及负责分管的科、室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工作和科、室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1、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校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2、   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每个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有12次专门会议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按照工作责任范围认真处理;对处理有困难或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及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

  4、 配合学校纪委查处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保证学校各项规定顺利落实。

  5、   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报告;认真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四、责任考核

  1、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每半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交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公室保管。待下半年的自查结束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写出班子的自查报告,连同领导干部个人自查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对考核不合格的个人,在评优、评先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限期整改。

  五、责任追究:

  按学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辞职或对其免职。

  3、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财务、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及教学、科研、招生、毕业生就业、后勤及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4、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赶干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纪委和行政追究领导责任。

  中共武汉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委员会

          20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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