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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9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我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院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学院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一、学院“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4)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等工作;

  (5)学院经费的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6)干部和教职工聘任、考核、评先、评奖、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7)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行政干部的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机构和各系(办公室)等内部组织机构成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到院外单位任科级及以上级别领导干部的推荐;

  (3)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4)学院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成员的推荐;

  (5)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教学、科研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4)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5)学院大型庆典、支出金额较大的集体活动等重要事项;

  (6)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支出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2) 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支出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各系(办公室)主任讨论决定;

  (3)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学院全体教师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并通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1)依照《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并且在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系(室)主任、支部书记的意见;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题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1)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启动会议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2)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2)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保障机制

  1.深入推进院务公开。按照依法治院、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权、钱、人”的管理和使用来开展工作,通过群众大会公开、召开干部会公开、利用橱窗公开、利用多媒体公开,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以及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进行公开。越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越要公开,越是接近群众的地方越要公开。主动让教职工参与学院事务,参政议政,献计献策,大力营造依法治院、以德治院、民主治院的风气。

  2.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监督;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3.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4.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5.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6.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武汉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委员会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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