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7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政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选拔任用时把德放在首要位置,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勤政廉政。
2.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扩大选人用人民主,不断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和考察标准,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才表现,增强考察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轮岗交流、能上能下。贯彻干部任期制和轮岗交流机制,积极推进在同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以及在重点岗位和敏感部门任职的科级干部进行轮岗交流,促进干部多岗锻炼,使干部轮岗与交流常态化。建立科级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4.民主监督、公平公正。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注重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选拔干部方式;积极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大力推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
第二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正确贯彻执行学校党委与行政的决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
2.工作积极主动投入,认真负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能较好地履行本职工作岗位的职责,完成所分管的工作任务,工作有实绩。
3.能严格要求自己,服务态度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奉献精神,一贯表现较好,群众认可程度高。
4.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
1.学历与学位。新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对专业性强的岗位的科级干部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年龄。新提任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男同志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六级及以上职员的女同志年满57周岁,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七级及以下职员的女同志年满52周岁,不再担任科长(副科长)。集中调整时,男同志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六级及以上职员的女同志年满56周岁、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七级及以下职员的女同志年满51周岁,不再担任科长(副科长)。
3.工作年限。提任副科级职务,一般应在管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博士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考核合格。提任正科级职务,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辅导员定级年限要求。
(1)定为副科级年限要求:
①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岗连续工作两年;
②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岗位连续工作一年;
③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在岗连续工作半年;
④B类辅导员连续工作满两年,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连续担任两年及以上兼职辅导员,且获硕士学位后留校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半年;
⑤经学校推荐,择优选送B类辅导员到学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挂职、借调工作两年及以上,综合表现特别突出,获硕士学位后留校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半年。
符合以上条件,经考核合格,可定为副科级。
(2)定为正科级年限要求:
①定为副科级辅导员后工作满两年且表现优秀(获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标兵”等荣誉称号至少一次,或在学校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级至少一次);
②参加省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获一等奖及以上,且任副科级辅导员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③获省级“十佳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及以上等荣誉称号,且任副科级辅导员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条件,可定为正科级。
5.提任党务系统科级职务的,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四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及竞争上岗
1.科级干部一般在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现有的管理干部和政工干部中选拔。《关于下达各单位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校党字〔2014〕9号)文件中界定为专业技术岗位的,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少数业务性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级职数范围内,可从管理干部中招聘,也可从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从党政管理干部中招聘的,由组织部任命;从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的,由人事处聘任,享受科级岗位相应待遇,不列入党政管理干部序列。
2.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为: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组织调整与公开竞聘;
(3)组织审核,校党委审批,公示;
(4)下发任免文件;
(5)办理相关手续,任前谈话。
3.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形式有:组织调整与公开竞聘。
4.实施公开竞聘的,一般按下列程序与方法进行:
(1)公布职位及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程序、方法;
(2)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3)竞聘演讲、面试;
(4)组织考察;
(5)确定人选、组织审核、校党委审批、公示;
(6)下发任免文件;
(7)办理相关手续,任前谈话。
5.符合任职条件与资格者自愿填报岗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分配。报名过程中,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调整所报岗位。报名的人数与选拔职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1,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可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允许报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第五条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与调整
1.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1)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8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在招生、基建、财务、招投标、国资、后勤保障、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敏感岗位任职满4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
(2)因干部成长需要,拟通过轮岗交流培养锻炼领导和管理能力的;
(3)因年龄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科长(副科长),需调整到非实职岗位的;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进行轮岗、调整、交流的。
2.轮岗交流可在单位内部或跨单位进行。
第六条 建立科级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群众认可程度高、有发展潜力的干部予以优先。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重视从妇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拔科级干部。任期民主测评“好”和“较好”达不到70%的干部,不再续任;同意其续任原职比例为70%以下的干部,必须调整到其它岗位或改任非实职;在民主测评中“好”和“较好”比例为70%以下的干部,拟提拔的不予提拔。
2.现任科级干部因年龄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或因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能胜任现职等原因不能任职的,应免职、辞职或降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多数干部群众不满意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4)因工作能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受到责任追究的;
(6)非组织选派,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的;
(7)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七条 其它
1.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科级干部集中调整在处级干部换届调整后进行,周期四年。
2.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014年9月22日印发的《武汉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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