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研究生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根据校研字〔2016〕22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学院成立“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条件和细则的制定;负责奖学金申请及申报材料的审核与评定。“评委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代表由学院研究生会推荐。
2.各研究生班级成立“班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由班长、党支部书记、三名班内民意代表成员组成。
(一)评奖原则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授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科研与创新能力,激励思想品德、基本成绩、社会服务、锻炼身体等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
2. 突出学院、导师、研究生多方共评的原则。
3. 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定原则。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对象及参评资格
1. 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定向、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2.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于特别优秀,并且达到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直博生,可直接以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参评国家奖学金。
3. 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测评德育为优秀。
4.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三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依据二年级研究生成绩,若无课程则无单科成绩限制。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成绩单为准。
5.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得分27分以上。
6.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加分、社会工作加分的总和排名。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该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
(2)本学年课程有过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
(3)按当年培养计划未修满所有学分;
(4)本学年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5)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6)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7)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由评委会认定的不参评理由合理);
(8)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者。
(四)评定考核
1)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50%;
C学术表现,占3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
2)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
C学术成绩,占7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30%+C*50%+D*10%
3)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
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具体细则见附件1。
(五)评定程序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选,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参加科研项目情况进行推荐。
3.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硕士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4.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博士生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全校初审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一)评奖原则
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坚持公开答辩、择优评选的原则;
3. 坚持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候选人必须由具备学术条件资格导师提名推荐的原则;
4. 坚持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年度考核与动态遴选相结合的原则。
(二)设置及标准
1. 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设置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2.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标准为2.2万元/人年,资助年限为1年。
3.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标准为3.6万元/人年,资助年限为3-5年。其中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硕博生、考博士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分年度评审实施。
评选对象
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定向、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1.硕士:已录取为我校免试推荐研究生。
2.硕博生(从已完成硕士课程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参与奖学金评定。
3.直博生(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当年有修博士课程的确定为博士生身份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4.统考博士生:经考试录取为当年博士研究生。
(四)评选条件
第一条 基本规则
1.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德育优秀;
2)获得高水平大学推荐免试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3)本科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以学院教学办出具成绩单证明为准;
4)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本科在读期间至少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2)计分规则
推免生以本科期间总体表现确定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计分总分:
总分=课业成绩+学术论文加分×10%+各类竞赛加分×10%+各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分×10%+发明专利加分×10%
详细评定规则见附件2
2.高年级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评选条件
(1)高年级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采取年度考核与动态遴选相结合方式评选。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获得者一学年结束后必须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等。考核合格者继续给予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在校期间卓越奖学金申请资格;上一学年度未获得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如本年度有突出表现,可提出申请参与动态遴选,按照评审程序与年度考核一并参评,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择优选拔。
(2)博士研究生一学年所修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5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参与导师重要项目研究并取得成果(含SCI论文、已授权专利、国家级科技奖励等);博士一年级期间在本学科领域发表SCI检索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学术论文、专利授权署名为武汉理工大学,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有学术论文均以SCI检索报告为准;直博生第一学年可以预期成果参与考核,但不得连续2年以预期成果参加年度考核。第二学年必须有SCI论文发表或发明专利授权;
(4)上一学年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获得者在本学年度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党、团、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五)导师学术条件
1.导师学术条件
有提名推荐权力的导师必须满足当年招收博士资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不能提名推荐博士生参评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1)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博士生导师3年内不能提名推荐博士生参评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2)本年度有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论文盲审不通过或教育部博士论文抽检不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取消其下一次提名推荐博士生参评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权力。
3.如学生的导师因1、2中原因不具备提名推荐权力,但学生同时得到两名及以上博导联名推荐,也可申请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六)评审程序
1.提交材料。研究生本人填写并提交相关评定材料,包括《武汉理工大学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承 诺 书》(附件4);同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包括:(1)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2)刊登论文的期刊封面、目录和正文复印件。
2.材料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参与公开答辩入围研究生名单。
3.公开答辩。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研究生组织公开答辩,确定建议奖励名单。公开答辩包含个人陈述(以PPT形式)、评委提问环节;公开答辩每人不超过10分钟。
4.上网公示。学院将建议奖励名单上网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如有异议,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复议。
(一)评奖原则
1.学业奖学金授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科研与创新能力,激励思想品德、基本成绩、社会服务、锻炼身体等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
2.突出学院、导师、研究生多方共评的原则。
3.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定原则。
(二)参评对象、资格、奖学金等级与标准
1. 参评对象
(1)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定向、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①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该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
②本学年课程有过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
③本学年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④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⑤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⑥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且不宜参评理由合理;
⑦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者;
⑧参加学术活动未超过八次者(适用于硕士研究生)。
2.等级与标准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和全额学业助学金,博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12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累计发放30个月。
等级 |
资助额度 |
比例(%) |
一等 |
1.8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30(含卓越奖学金人数) |
二等 |
1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60 |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如下
等级 |
资助额度 |
比例(%) |
一等 |
1.2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30 |
二等 |
0.8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40 |
三等 |
0.4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20 |
硕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6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共计发放30个月。
详细评定规则见附件3
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和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
(六) 附则
1、 本细则自2016年9月开始实施。
2、本细则由管理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标准
2.管理学院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管理标准
3.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标准
附件1 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
1)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50%;
C学术表现,占3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
2)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
C学术成绩,占7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30%+C*50%+D*10%
3)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
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思想品德方面的基本评分,评分范围均为60-86分。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思想品德方面的奖励,如优秀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按级别分别加20分、15分、12分、9分(不含校优秀研究生会主席和校优秀研究生会干部)。
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每个学生的思想品德总分不超过100分。
4)思想道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 |
基本评分 (≤86分) |
基准分 |
评分基数 |
75分 |
活动分 (可累加) |
人生规划沙龙(主讲) |
2分 |
||
元旦晚会(演员) |
2分 |
|||
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比赛(仅参赛选手可加分,参加一次或多次均加1分,不区分名次) |
1分 |
|||
学术卡片(每次) |
0.3分 |
|||
贡献分 (不累加,取最高分) |
班长、党支书 |
3分 |
||
其他班委 |
2分 |
|||
研会主席团(获校优秀研究生会主席称号额外加1.5分) |
3分 |
|||
研会其他干部(获校优秀研究生会干部额外加1分) |
2分 |
|||
思想道德奖励 |
国家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15分 |
|
省(部)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12分 |
||
武汉市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9分 |
||
校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9分 |
5)课业成绩计分标准
按学位课程(权重为60%)和其他课程(权重为40%)的成绩加权计算平均分。(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成绩单为准)
6)学术表现计分标准
项 目 |
计 分 |
说 明 |
|
学 术论文类计分 |
A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SCI、S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0.5) |
50分/篇 |
1、同一篇论文得分不累加,计最高分; 2、论文作者只认第一作者。 3.所有论文或著作加分均应有原件证实(其中SCI、SSCI,EI,ISTP收录论文还应出具检索证明),否则不得加分, 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篇幅不超过1000字的不予加分,其它论文篇幅不超过2000字的不予加分。(须出具检索证明) |
B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SCI、S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0.5),EI期刊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论文、人大全文复印论文 |
20分/篇 |
||
C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 |
10分/篇 |
||
EI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5分/篇 |
||
ISTP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3分/篇 |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千字以上, 参加编写教材1万字以上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字以上 |
3分/部 |
在前言中有具体说明,要参与具体章节的编写 |
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加分1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分5分。但是,发明权人必须是本人为第一人,发明单位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发表时间认定:前一学年的9月1日至本学年度的8月31日,署名: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所有学术论文均以见刊为准。领导小组将对录用情况严格审查,如有谎报,事后可追诉,学生取消评奖资格,并予以记过处分记入档案。
7)社会活动表现
(1)文体竞赛:
①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单人竞赛获第一名(冠军)记10分,第二名(亚军)记8分,第三名(季军)记6分,其他名次记4分。团体竞赛第一名,每人记7分;第二名,每人记5分;第三名,每人记3分,其他名次每人记2分。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记一项最高分。
②在学校组织的校级文体竞赛中,单人竞赛获第一名(冠军)记8分,第二名(亚军)记6分,第三名(季军)记4分,其他名次记2分。团体竞赛第一名,每人记6分;第二名,每人记4分;第三名,每人记2分,其他名次每人记1分。
③文体竞赛奖励材料级别认定,以学生所获证书的公章为准。文化体育比赛获奖证书公章仅承认团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各级人民政府、团委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或“校研究生院”(“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公章视为“校研究生院”公章)及武汉理工大学体育部公章,不承认社会有关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章。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记一项最高分。
(2)学科学术竞赛
①团体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团队分别获得90-70分、70-50分、60-40分、30-10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0分)的加分,团队分数中个人分数按“奖励分/该团队全部参与者(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加分,参与人数根据主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认定。
②个人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个人分别获得15—13分、12—10分、9—7分、7—5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分)的加分。
③学科学术竞赛奖励材料级别认定,以学生所获证书的公章为准。校级荣誉证书或获奖仅承认“共青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或“校研究生院”的公章(“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公章视为“校研究生院”公章)。校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励,仅承认各级党委、各级政府或各级团委的公章。不承认社会有关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3)担任兼职辅导员加20分。
(4)同一项目计最高分,不累加。每个学生的社会集体活动总分不超过20分。
注:各级奖励认定期间以该生以研究生身份的参评学年为准,其他学年或其他身份取得的荣誉与成果不参与该年度奖学金评定。
附件2 管理学院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管理
第一条 基本规则
(一)基本条件
1.本科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以学院教学办出具成绩单证明为准;
2.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本科在读期间至少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3.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二)计分规则
推免生以本科期间总体表现确定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计分总分:
总分=课业成绩+学术论文加分×10%+各类竞赛加分×10%+各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分×10%+发明专利加分×10%
第二条 学术论文
(一)论文分类及评分规则
项 目 |
计 分 |
说 明 |
|
学论文类计分 |
A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 |
200分/篇 |
1、同一篇论文得分不累加,计最高分; 2、论文作者只认第一作者。 3.所有论文或著作加分均应有原件证实(其中SCI、SSCI,EI,ISTP收录论文还应出具检索证明),否则不得加分, 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篇幅不超过1000字的不予加分,其它论文篇幅不超过2000字的不予加分。(须出具检索证明) |
B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 |
100分/篇 |
||
C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 |
50分/篇 |
||
EI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20分/篇 |
||
ISTP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10分/篇 |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千字以上,参加编写教材1万字以上,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在前言中有具体说明,要参与具体章节的编写 |
|
其他核心期刊 |
10分/部 |
封面上应注明“中文核心期刊” |
(二)论文要求
1.学生发表的论文应是学生本人(第1作者或独撰)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在本学科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或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立项的其它科研项目,学生本人以第2作者(指导教师为第1作者)的身份发表的论文,在学生附上本人参加大学生训练计划或其它科研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或立项书)的情况下,可与学生以第1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
学生参加校际交流,在交流期间以交流学校名义发表的论文,与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
2.评分论文必须见刊,用稿通知无效。论文见刊时间从本科入学当年9月1日至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评定通知发布时止。
3.同一篇文章只取因发表评分或因被检索、转载而评分中的最高分,不同时评分。
4. 因被检索而评分的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检索有效时间:论文见刊及能被检索的时间均位于本科入学当年9月1日至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评定通知发布时止。
第三条 各类竞赛
(一)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等(只计前5名)
1.获全国一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10分、9.5分、9分、8.5分、8分;
2.获全国二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8分、7.5分、7分、6.5分、6分;
3.获全国三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6.0分、5.5分、5.0分、4.5分、4.0分;
4.获省一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5.0分、4.5分、4.0分、3.5分、3.0分;
5.获省二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3.0分、2.5分、2.5分、2.0分、2.0分;
6.获省三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0分、1.5分、1.5分、1.0分、1.0分。
(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只计前8名)、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只计前7名)等
1.获全国特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10分、9分、8分;
2.获全国一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10分、9.5分、9.0分、8.5分、8.0分、7.5分、7.0分、6.5分;
3.获全国二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8.0分、7.5分、7.0分、6.5分、6.0分、5.5分、5.0分、4.5分;
4.获全国三等奖、省特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6.0分、5.5分、5.0分、4.5分、4.0分、3.5分、3.0分、2.5分;
5.获省一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5.0分、4.5分、4.0分、3.5分、3.0分、2.5分、2.0分、1.5分;
6.获省二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3.0分、2.5分、2.5分、2.0分、2.0分、1.0分、1.0分、0.5分;
7.获省三等奖者,按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0分、1.5分、1.5分、1.0分、1.0分、0.5分、0.5分、0.25分;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网络虚拟运营”专项竞赛常规赛按省级比赛认定)
(三)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其它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科技竞赛等(计前5人),具体比赛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情况认定。
1.获全国一等奖者,按前五排名先后分别奖励5分、4分、3分、2分、1分;
2.获全国二等奖者、省级一等奖者,按前五排名先后分别奖励4分、3.2分、2.4分、1.6分、0.8分;
3.获全国三等奖者、省级二等奖者,按前五排名先后分别奖励3分、2.4分、1.8分、1.2分、0.6分。
4.获省级三等奖者,按前五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5分、2分、1.5分、1分、0.5分;
第四条 各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以下各类项目均取前5人,通过结题验收,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按前五排名先后分别奖励5分、4分、3分、2分、1分。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按前五排名先后分别奖励2.5分、2分、1.5分、1分、0.5分。
(一)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的创新训练类项目
(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的创业训练类及创业实践类项目
第五条 发明专利
以武汉理工大学在校生身份取得的国家科技发明专利,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按排名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附件3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标准
1、第一学年的硕士研究生中免推硕士生全为一等基本奖学金。
2、参加复试被拟录取的考生按下表确定第一学年奖学金等级。
专业 |
等级 |
比例 |
成绩排序 |
管理科学与工程 企业管理 工商管理 会计学 技术经济及管理 危机与灾害应急管理 |
一等奖学金 |
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30% |
不分专业,按计算的成绩总分排名 |
二等奖学金 |
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40% |
||
三等奖学金 |
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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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硕士 |
一等奖学金 |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30% |
按专业总成绩 排名 |
二等奖学金 |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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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学金 |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20% |
注: 总成绩=(政治+英语+数学的分数合计)/3.5*50%+初试专业课成绩/1.5*20%+复试成绩*30%
注:复试成绩所占比例,学院可根据学校规定进行调整。
3、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不区分是否是推荐免试生)所得总分按上表确定第二学年奖学金等级。第二学年的硕士研究生计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70%;
C学术表现,占1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70%+C*10%+D*10%
特别说明: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4、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所得总分按上表确定第三学年奖学金等级。第三学年的硕士研究生计分:
A思想品德,占10%;
B学术表现,占70%;
C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70%+C*10%+D*10%
第四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
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思想品德方面的基本评分,评分范围均为60-86分。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思想品德方面的奖励,如优秀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按级别分别加15分、12分、9分、9分。为鼓励同学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对于校(院)优秀研究生会干部加3分,优秀研会主席加6分,院优秀学生干部(班委)加3分,以最高荣誉计,不累加。
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每个学生的思想品德总分不超过100分。
2思想道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 |
基本评分 (≤86分) |
基准分 |
评分基数 |
60-70分 |
活动分(可累加) |
人生规划沙龙(主讲)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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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晚会演员,参加校元旦晚会的额外加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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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比赛(参赛选手)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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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卡片(每次0.3分,总分不高于3分) |
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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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通讯》发表文章1分/篇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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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分(不累加,取最高分) |
班长、党支书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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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班委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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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研会主席团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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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研会其他干部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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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奖励 |
国家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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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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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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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9分 |
课业成绩计分标准
按学位课程(权重为60%)和其他课程(权重为40%)的成绩加权计算平均分。(以研究生教学办出具的成绩单为准)
学术表现计分标准
项 目 |
计 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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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论文类计分 |
SCI、SSCI收录论文 |
100分/篇 |
1、同一篇论文得分不累加,计最高分; 2、论文作者只认第一作者。 3、所有论文或著作加分均应有原件或收录证明证实,否则不得加分; 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篇幅不超过1000字的不予加分,其它论文篇幅不超过2000字的不予加分。(须出具检索证明) |
A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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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EI期刊论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论文、人大全文复印论文 |
5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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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 |
2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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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1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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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TP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5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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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千字以上;参加编写教材1万字以上;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字以上 |
5分/部 |
在前言中有具体说明,要参与具体章节的编写 |
第二学年评审中,论文等成果发表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6月底见刊为准,第三学年评审中,论文等成果发表时间为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底见刊为准,领导小组将对录用情况严格审查,如有谎报,学生取消评奖资格。
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加分1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分5分。但是,发明权人必须是本人为第一人,发明单位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
4、社会活动表现
(1)团体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团队分别获得90-70分、70-50分、60-40分、30-10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0分)的加分,团队分数中个人分数按“奖励分/该团队全部参与者(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加分,参与人数根据主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认定。
(2)个人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个人分别获得15—13分、12—10分、9—7分、7—5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分)的加分。
(3)同一项目计最高分,不累加。每个学生的社会集体活动总分不超过20分。
(4)有关奖励材料级别认定,以学生所获证书的公章为准。校级荣誉证书或获奖仅承认“共青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或“校研究生院”的公章(“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公章视为“校研究生院”公章)。校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励,仅承认各级党委、各级政府或各级团委的公章。不承认社会有关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注:各级奖励认定期间以该生以研究生身份的参评学年为准,其他学年或其他身份取得的荣誉与成果不参与该年度奖学金评定。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