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评奖原则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授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科研与创新能力,激励思想品德、基本成绩、社会服务、锻炼身体等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
2. 突出学院、导师、研究生多方共评的原则。
3. 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定原则。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对象及参评资格
1. 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定向、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2.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从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直接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于特别优秀,并且达到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直博生,可直接以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参评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的参评条件为本学年度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三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依据二年级研究生成绩,若无课程则无单科成绩限制。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成绩单为准。
4.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得分27分以上。
5.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加分、社会工作加分的总和排名。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该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
(2)本学年课程有过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
(3)按当年培养计划未修满所有学分;
(4)本学年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5)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6)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7)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由评委会认定的不参评理由合理);
(8)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者。
(四)评定考核
(1)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50%;
C学术表现,占3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
(2)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确定研究生计分总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
C学术成绩,占7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10%+C*70%+D*10%
(3)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
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五)评定程序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选,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参加科研项目情况进行推荐。
3.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硕士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4.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博士生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全校初审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详细加分评定规则见附件:研究生奖学金加分评定细则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评奖原则
1.学业奖学金授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科研与创新能力,激励思想品德、基本成绩、社会服务、锻炼身体等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
2.突出学院、导师、研究生多方共评的原则。
3.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定原则。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学业助学金两部分,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和全额学业助学金,博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15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累计发放30个月。
等级 |
资助额度 |
比例(%) |
一等 |
1.8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30(含卓越奖学金人数) |
二等 |
1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60 |
2.硕士学业助学金标准为6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共计发放30个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如下:
等级 |
资助额度 |
比例(%) |
一等 |
1.2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30 |
二等 |
0.8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40 |
三等 |
0.4万元/生•年+全额学业助学金 |
20 |
(三)参评对象及参评规则
1.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定向、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该学年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
(2)本学年课程有过不及格或未通过研究生中期筛选者;
(3)按当年培养计划未修满所有学分;
(4)本学年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5)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6)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7)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由评委会认定的不参评理由合理);
(8)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者。
(9)参加学术活动未超过八次者(适用于硕士研究生一年级)。
(四)评定考核
1、第一学年的研究生中免推生全为一等基本奖学金。
2、参加复试被拟录取的考生按下表确定第一学年奖学金等级。
专业 |
等级 |
比例 |
成绩排序 |
管理科学与工程 企业管理 工商管理 会计学 技术经济及管理 危机与灾害应急管理 |
一等奖学金 |
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30% |
不分专业,按计算的成绩总分排名 |
二等奖学金 |
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40% |
||
三等奖学金 |
专业拟招生计划总数的20% |
||
专业硕士 |
一等奖学金 |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30% |
按专业总成绩排名 |
二等奖学金 |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40% |
||
三等奖学金 |
本班拟招生计划数的20% |
注: 总成绩=(政治+英语+数学的分数合计)/3.5*50%+初试专业课成绩/1.5*20%+复试成绩*30%
注:复试成绩所占比例,学院可根据学校规定进行调整。
3、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不区分是否是推荐免试生)所得总分按上表确定第二学年奖学金等级。第二学年的研究生计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50%;
C学术表现,占3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50%+C*30%+D*10%
特别说明: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4、以研究生第二学年的整体表现所得总分按上表确定第三学年奖学金等级。第三学年的研究生计分:
A思想品德,占10%;
B课业成绩,占10%(前2年的课业成绩总计);
C学术表现,占70%;
D社会活动参与情况,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A*10%+B*10%+C*70%+D*10%
(五)详细加分评定规则见附件:研究生奖学金加分评定细则
附件:研究生奖学金加分评定细则
(一)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思想道德总分=基本评分+思想道德奖励分
基本评分包括基准分、活动分和贡献分三部分组成。
思想品德基本评分范围小于85分,思想道德奖励分范围为0-20分。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思想品德方面的奖励,如优秀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按级别分别加15分、12分、9分、6分。为鼓励同学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对于校(院)优秀研究生会干部加3分,院优秀学生干部(班委)加3分,以最高荣誉计,不累加。
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同类别不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每个学生的思想品德总分≤100分。
思想道德计分标准表
思想道德总分 |
基本评分 (≤85分) |
基准分 |
点名,请假一次扣0.5分,旷到一次扣2分,每人每学期一次请假机会不扣分 |
≤70分 |
活动分(可累加) |
人生规划沙龙(主讲) |
2分 |
||
院元旦晚会演员,参加校元旦晚会额外加1分 |
2分 |
|||
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比赛(参赛选手,只记一次分,不累加) |
1分 |
|||
学术卡片(每次0.3分,总分不高于3分) |
3分 |
|||
《研究生通讯》发表文章1分/篇 |
1分 |
|||
贡献分(不累加,取最高分) |
班长、党支书 |
3分 |
||
其他班委 |
2分 |
|||
校(院)研会主席团 |
3分 |
|||
校(院)研会其他干部 |
2分 |
|||
思想道德奖励(≤20分) |
国家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15分 |
|
省(部)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12分 |
||
武汉市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9分 |
||
校级 |
各类荣誉称号 |
6分 |
(二)课业成绩计分标准
按学位课程(权重为60%)和其他课程(权重为40%)的成绩加权计算平均分。(以研究生教学办出具的成绩单为准)
(三)学术表现计分标准
1.论文加分细则
项 目 |
计 分 |
说 明 |
|
论文类计分 |
SCI、SSCI收录论文 |
100分/篇 |
1、同一篇论文得分不累加,计最高分; 2、论文作者只认第一作者。(当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时,SCI、SSCI、A类期刊记80%分,B类期刊记50%分,其他的均不加分);另学生不可作为通讯作者; 3、所有期刊论文加分需见刊,会议论文加分需出具图书馆的检索证明,否则不得加分; 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篇幅不超过1000字的不予加分,其它论文篇幅不超过2000字的不予加分;(须出具检索证明) 5、著作加分需出版,且在前言中有具体说明,要参与具体章节的编写 |
A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0分/篇 |
||
B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EI期刊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论文、人大全文复印论文 |
50分/篇 |
||
C区期刊(中文期刊目录以《管理与经济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论文期刊分区目录》为准) |
30分/篇 |
||
EI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10分/篇 |
||
ISTP收录国际会议论文 |
5分/篇 |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千字以上;参加编写教材1万字以上;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字以上 |
5分/部 |
2.课题加分细则
课题科研类计分 |
国家级 |
特等奖 |
300分/项 |
1、需作为课题项目组主要参与者,出具课题申报书主要成员名单证明以及获奖证书 2、具体课题获奖级别及范围认定参考《武汉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科研奖励认定规则》(2015版) 3、参与课题人员按课题项目组主要参与者排序加分,1-3名记全分,4-6名记85%分,7-9名记70%分。 |
一等奖 |
250分/项 |
|||
二等奖 |
200分/项 |
|||
三等奖 |
150分/项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分/项 |
||
二等奖 |
80分/项 |
|||
三等奖 |
50分/项 |
注:具体各类期刊目录见《武汉理工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权威及重要期刊名录》(南大CSSCI)、《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权威及重要期刊名录》(2017版)
评审中,论文等成果发表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见刊为准,领导小组将对录用情况严格审查,如有谎报,学生取消评奖资格。
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加分1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分5分。但是,发明权人必须是本人为第一人,发明单位必须是武汉理工大学,专利证书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四)社会活动表现计分标准
1.文体竞赛:
(1)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单人竞赛获第一名(冠军)记10分,第二名(亚军)记8分,第三名(季军)记6分,其他名次记4分。团体竞赛第一名,每人记7分;第二名,每人记5分;第三名,每人记3分,其他名次每人记2分。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记一项最高分。
(2)在学校组织的校级文体竞赛中,单人竞赛获第一名(冠军)记6分,第二名(亚军)记4分,第三名(季军)记2分。团体竞赛第一名,每人记5分;第二名,每人记3分;第三名,每人记1分。
(3)文体竞赛奖励材料级别认定,以学生所获证书的公章为准。文化体育比赛获奖证书公章仅承认团中央、教育部、省教育厅,各级人民政府、团委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或“校研究生院”(“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公章视为“校研究生院”公章)及武汉理工大学体育部公章,不承认社会有关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章。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记一项最高分。
2.学科学术竞赛
(1)团体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团队分别获得90-70分、70-50分、60-40分、30-10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0分)的加分,团队分数中个人分数按“奖励分/该团队全部参与者(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加分,参与人数根据主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认定。
(2)个人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武汉市级、学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个人分别获得15—13分、12—10分、9—7分、7—5分,(每个奖励等级相差1分)的加分,若无等级奖励,默认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名为三等奖。
(3)学科学术竞赛奖励材料级别认定,以学生所获证书的公章为准。校级荣誉证书或获奖仅承认“共青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武汉理工大学”或“校研究生院”的公章(“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公章视为“校研究生院”公章)。校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励,仅承认各级党委、各级政府或各级团委的公章。不承认社会有关协会或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3.担任管理学院兼职辅导员加20分。
4.同一项目计最高分,不累加。每个学生的社会集体活动总分不超过20分。
注:所有论文著作单位必须为武汉理工大学。各级奖励认定期间以该生以研究生身份的参评学年为准,其他学年或其他身份取得的荣誉与成果不参与该年度奖学金评定。
未尽事宜,以评定小组最终讨论决定为准。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