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第60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学校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组提出的关于学校部分二级单位有帐无物资产的特殊处置方案(附件1),现将有关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将2013年资产清查有账无物汇总表进行仔细清理,按照处理方案进行领用人核对,将流失原因认真核实后,于一周内提交国资处资产科。
2、国资处将在5月10日之前将提交的流失清单进行认定(附件2),对流失设备赔偿金额核定后返还各单位。对认定结果如有异议,请在3个工作日之内集中反馈,统一提请学校资产残值评估小组裁决核定。
3、可追责部分,各单位按照国资处核定的赔偿明细进行集中追赔,由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国资处办理完流失设备理赔手续后,将赔偿款缴交财务处。经审批符合核销条件的,请单独汇总提交,经审计核准后,按相关程序上报教育部(附件3)。
4、以上工作完成后,各单位需签订设备类资产核查结果承诺书(附件4),学校不再对各二级单位以前账目给予类似的特殊处理割尾巴政策。
5、请各单位利充分用好此次资产盘点、核查结果,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资产购置时的实物验收、定位存放管理、以及领用借用、离职离任交接手续,避免前清后乱。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关于资产清查有帐无物资产处理方案
附件2:2013-2014年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类资产残值评估参考价
附件3: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置和核销的相关政策依据
附件4:设备类资产核查结果承诺书
附件1:第60次常委会会议材料
关于资产清查有帐无物资产处理方案
根据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部署,2013年已完成校内26家单位设备类资产的实物盘点和定位核查,有15家单位存在资产流失情况,共计流失1324台,价值792万元,其中合校前流失510台,价值297万元,合校后流失814台,价值495万元(明细清单见附件1)。为解决上述单位多年来资产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彻底割掉尾巴,加快推进下一步资产清查工作,经学校深化国有资产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并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以下处理方案:
一、合校前有帐无物资产,共计 510台,价值297万元。因历史原因流失,无法查找领用人的实行分批核销处置,并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
领用人在职在岗的设备类资产遵照第二条执行。
二、2000年以后有帐无物资产,共计814台,价值495万元。
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784台,价值480万元):原则上责成责任人按照正常设备报废残值价赔偿后处置下账。通用设备参考《2013-2014年度设备类资产处置残值评估参考价》(见附件2);其他专用设备,由国资处牵头成立一个资产残值评估小组,参照历次设备处置招标价格给出单件残值评估价,交审计处、纪委监察部门会同审定,由各资产流失单位负责组织落实赔偿工作,并向校财务上交完全部赔偿款后,按照正常报废程序分批处置。
责任人难以认定:因搬家损毁、遗失、非不可抗力盗毁等单位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资产流失的,以及因离职、离校、退休而无法查找责任人造成资产流失的,按上述标准由资产流失单位负责赔偿。确实因自然灾害、重大刑事案件、特殊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损毁,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核销上报教育部处置。
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30台,价值15万元):按照《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赔偿,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学校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组
2014年4月3日
学校资产残值评估小组:
组长:吴建锋
成员:审计、监察、财务、国资处相关人员
附件2:2013-2014年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类资产残值评估参考价
1、通用设备: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按照略高于市场收购价、适当赔偿的原则,拟定以下资产残值市值评估参考价。
设备名称 |
残值价 |
设备名称 |
残值价 |
设备名称 |
残值价 |
台式计算机 |
150元 |
2P及以下空调 |
300元 |
|
|
笔记本(<8千) |
100元 |
3P空调 |
400元 |
冰箱 |
150元 |
笔记本(≥8千) |
300元 |
5P空调 |
600元 |
洗衣机 |
100元 |
打印机 |
50-300元 |
电视机 |
100~300元 |
显示器 |
80元 |
手机/BB机 |
100元 |
影碟机、录像机、功放 |
50-100元 |
传真机、刻录机、电话机 |
20元 |
复印机 |
200元 |
音箱、调音台 |
100-500元 |
|
50元 |
投影机、扫描仪 |
100元 |
工控机、服务器、小型工作站 |
200~1000元 |
微波炉等 小家电 |
50-500元 |
普通照相机 |
100-1000元 |
相机镜头 |
原值 |
专业相机 |
原值 |
(注:以上残值价仅适用于2013-2014年资产清查专项处理时参考)
2、专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等):由学校评估小组,针对性的进行单台件评估,给出残值价值。
3、利用率非常高的实验教学、生活辅助设备、文艺器材、室外体育设备及设施:小型器材、消耗性设备与物品酌情按照自然使用损耗、教学损耗处理,大型文体器材及辅助设施等针对性的进行单台件评估,给出残值价值。
4、教学科研核心设备及重要设施,以及其他难以确定残值价值的设备,如有流失,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设备折旧最低残值率5%。
5、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参照如下:
设备类别 |
最低年限 |
设备类别 |
最低年限 |
动力设备类 |
15年 |
电气设备类 |
10年 |
交通运输设备 |
8年 |
音响视听设备类 |
10年 |
信息通讯设备类 |
5年 |
消防安全设备类 |
4年 |
加工及测试设备类 |
10年 |
办公设备类 |
6年 |
空调及制冷设备类 |
10年 |
实验仪器及装置类 |
10年 |
电工电子设备类 |
5年 |
机电机械设备类 |
10年 |
卫生医疗器械类 |
10年 |
文体设备类 |
10年 |
工具、量具和器具 |
5年 |
其他经营设备类 |
5年 |
2013-2014年资产核查有账无物流失设备分类处理方案(只限本次)
序号 |
类别 |
原因 |
处理建议 |
|
1 |
个人保管不周 |
可 追 责 |
丢失、校外被盗、损坏、 私自处置、责任事故等 |
达到报废年限的,按照资产残值市值评估参考价由领用人个人赔付,学院(部处)集中收取,按照正常报废手续,作为报废设备处置残值款统一上交校财务。 |
难以追责 |
离职、离校、在职死亡 |
1、因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由单位赔偿。 2、在职死亡,由使用单位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审核,按报损上报教育部核销。 |
||
2 |
内部管理不善 |
可 追 责 |
机构调整、人员调动、 离退休 |
1、由资产挂帐单位负责继续追查,办理调拨移交,无法追查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遗留问题专项处理,按报损上报教育部核销。 |
挂账资产、多部门交叉资产 |
责定资产挂帐单位继续清查,办理调拨移交,无法查找的,由挂账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集体发放、集体处置等 |
按照资产残值市值评估参考价由学院(部处)追责并赔付,按照正常报废手续,作为报废设备处置残值款统一上交校财务。大型设备专项处理。集体处置的追责工作专项处理。 |
|||
难以追责 |
被盗、事故损毁、自然灾害 |
1、因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一般性盗毁事故,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重大特殊刑事案件造成被盗、事故损毁,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报案、事故认定或鉴定证明,按报损上报教育部核销。 |
||
搬家、搬迁流失或损毁(含遗留、交叉设备) |
由资产挂帐单位办理调拨移交或承担赔偿责任 |
|||
3 |
历史遗留问题 |
三校合并前老旧资产,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资产帐 |
领用人在职在岗的按1-2类别由挂账单位追责,其他情况由学校集中审核,交校外中介机构审计,按报损上报教育部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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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山、三层楼、南湖校区置换拆迁、搬家流失、其他各种特殊原因遗留的未下账资产 |
非人为过失原因造成的,由学校审核,交校外中介机构审计,按报损上报教育部核销。 |
|||
机构撤销、后勤产业下属企业撤并造成 |
专项研究 |
|||
4 |
正常 损耗 |
自然损耗、实验损耗(消耗性、耗损性使用)等 |
需按类别、批次提交鉴定报告,各单位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由校内外5个以上专家签订鉴定意见,交校外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符合要求的上报教育部做报损处理。 |
.附件3:
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置和核销的相关政策依据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八条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高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
事业资产处置
(一)办理流程
1. 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单位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报废、报损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报废、报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8)其他材料。
三、固定资产残值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第二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四、《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赔偿标准
1、个人赔偿:属第六条1-3款因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时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1)一般设备器材按原值及已使用年限折价赔偿,使用期在5年以内的按45%一60%赔偿,6—10年按20%一45%赔偿,十年以上按10%一20%赔偿。
(2)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照相器材、收录机、电视机、微机、计时钟、录放像机、摄像机、洗衣机、自行车等的丢失。原则上应赔偿性能相同、新旧程度相当的实物,如购不到实物,使用期在当年购置按原价赔偿;2一5年按原价60%一90%赔偿;6—10年按40%一60%赔偿,10年以上按10%一40%赔偿。
(3)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直接责任人应付全部修理费。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能降级使用,除付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赔偿。
(4)损坏的仪器设备确无修复价值以致报废者,应按整机原值扣除其残值部分按第十条第1款的标准赔偿。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由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共同分担赔偿费。
2、单位赔偿:属第六条第4-6款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的,由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按仪器设备全额赔偿(扣除个人所赔偿部分),仪器设备现价超过原值的,按现价赔偿。
3、如查不到当事人的,由保管人或单位负责人按赔偿标准50%赔偿。
五、《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
20.压缩办公经费。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六、《武汉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章 审计内容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购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管理不善或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附件4:
设备类资产核查结果承诺书
学校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组: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2013年设备类资产盘点、核查已按工作规程完成,遗留问题都已如实上报,并清理解决,现有全部在帐设备管理责任人及领用人已落实到位,存放地点定位准确,帐物相符,账目清晰。
截止2014年5月 日,我单位账面设备资产 台件,价值 元。
*******单位(单位公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014年5月 日